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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金正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图民初字第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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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鸿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金正洙。

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正洙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图们市恒发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于伟华审判员:吴京燮审判员:滕延生

书记员:王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