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2年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黄某甲、彭某,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黄奕行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黄俊达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若飞、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龙华新区龙观路由西往东某向行驶至龙华街道金龙华广场路段时,该车车头与行人黄某乙、江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黄某乙、江某受伤,其中黄某乙经鉴定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后又返回现场。经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属重伤,江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乙、江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关于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已于庭后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人民币400,000元给被害人,被告人已经支付人民币30,000元,剩余370,000分期支付。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加云
书记员:毛娜(兼) 书记员:刘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