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长唐,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2年7月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在家。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长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春池出庭支持公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陈长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长唐驾驶粤Z×××××港号大客车行驶至海丰县梅陇镇三角符路段时,因违反确保安全通行原则,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致其车辆与吴某1驾驶载其妻唐某甲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后侧翻,造成唐某甲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吴某1和大客车上乘客3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长唐主动拨打公司电话请求报警,积极抢救伤者。经海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陈长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甲由碰撞的外力作用致左前胸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陈长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死者唐某甲的近亲属400000元,赔偿伤者的经济损失:吴某1人民币32000元、颜某某人民币2000元、江某某人民币1500元、范某某港币20万元、吕某某港币12万元、刘某港币30500元、陈某乙港币25000元、何某甲港币20000元、黄某某港币80000元、吴某丙港币40822.4元、吴某丁港币200元、吴某戊港币15637元、吕某某1港币68000元、陈某某1港币115000元、陈某某2港币10000元、陈某某3港币10000元、陈某某4港币10000元、陈某某5港币110000元、黄某某6港币110000元、刘某某7港币115000元、何某某8港币2000元、何某某9港币21000元、陈某某10港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物证书证1.现场拍照。2.粤Z×××××港事故大巴车的鉴定报告,鉴定结果为:经检验该车刹车系统、方向系统、灯光系统操作正常。3.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汕公交认字[2012]第0012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陈长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1和唐某甲等其他伤者无责任。4.交通事故调查报告。5.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4月8日15时5分,陈长唐驾驶粤Z×××××港号大客车,从海丰开往香港,途经海丰县G324线726km+400m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乘客多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长唐主动向交警大队自首,坦白交代案情。6.户籍证明,证明陈长唐系香港永久性居民,出生日期为1971年1月24日。7.驾驶证,证明陈长唐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8.协议书,证明被告人陈长唐及广东深圳迅環旅运有限公司、环岛旅运有限公司、广东环岛大陆通旅运有限公司、民安财险保险公司与唐某甲的近亲属,吴某1、颜某某等23位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9.收条、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证明上述23位受害方已收到赔偿款,同时对被告人陈长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不予追究及起诉。10.保证书。证明被告人陈长唐所属广东深圳迅环旅运有限公司主动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11.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海检刑不捕字(2012)第32号不予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二、勘验检查笔录海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明2012年4月8日15时20分至16时50分对位于G324线国道726km+200m处进行勘验检查。甲车为粤Z×××××港大客车,肇事后头南尾北侧翻于国道东侧,乙车为电单车,肇事后头南尾北左侧翻于机动车道内。事故现场已录相、拍照及制作现场图。三、鉴定结论1.广东天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粤天平司鉴所[2012]法病鉴字第04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为根据案情和尸表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唐某甲于2012年4月8日15时5分,在海丰县G324线726km+400m处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由碰撞的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引起的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海丰县澎湃纪念医院住院证明书。证明2012年4月8日吴某1在海丰县澎湃纪念医院住院,诊断:1.胸部闭合性损伤,左肺挫伤,左胸少量积液,2.多处皮肤挫伤,3.全身多处挫擦伤,4.脑震荡。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我驾驶电动车载妻子唐某甲从梅陇墟内沿溪路开去,要往尖尾农场,于2012年4月8日15时05分驾车来到沿溪路与广汕公路交叉口,看到广汕路无车辆来往,我就驾车从北面横过广汕路要往南边海迪大道,当我过广汕路中心线进入对向即后门往梅陇方向车道中间时,我车被一辆大车从我左侧驶过刮到我和老婆及电动车被刮倒,我昏迷过去。当我醒过来时,我看到我老婆唐某甲昏迷不醒,我抱着她,也没有去看路面其他车辆,我不知道是什么车碰我,后来我一亲戚到场把我和老婆送医院。2.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2012年4月8日下午3时许,我乘坐的粤Z×××××港大客车从海丰南侧客运站往香港,车辆行驶至海丰梅陇路段时与一部电动摩托车碰撞,然后我乘坐的车辆翻车,造成我受伤,我乘坐的车大约45人,都受伤。3.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我因乘坐粤Z×××××港大巴从海丰直达香港,后发生车祸受伤。发生事故的地点是在梅陇路段,时间是2012年4月8日下午3时10分左右。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长唐的供述:2012年4月8日15时5分,我驾驶粤Z×××××港号大客车从海丰开往香港,经过海丰县梅陇镇路段(324向726km+400m)因我驾车车速快,发现前面电动车时采取措施不及,我车碰吴某1驾驶载唐某甲的电动车,后大客车侧翻,事故造成唐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1和大客车上乘客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我马上救车上乘客,并打电话回香港公司报告,请公司代报案。后120急救车、交警到现场,乘客由急救车送医院,我则由交警带到梅陇中队协助调查。以上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长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长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长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长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长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长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捷辉审判员:王春林审判员:陈小娟
书记员:陈志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