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布勒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鹏飞
书记员:王仲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