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志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丰义工业区内。法定代表人谢文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荣,江苏骏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严家埭村。法定代表人刘克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毕健波,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宜兴市志成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金舍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舍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反诉原告金舍公司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反诉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金舍公司提起的反诉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范晟程
书记员:花伟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