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与赵进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0056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负责人钟诚,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泽华,该分公司员工。被告赵进元,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湖北省孝昌县。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丁耀东

书记员:魏忠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