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负责人钟诚,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泽华,该分公司员工。被告张培元,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湖北省孝昌县镇552。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的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国东
书记员:魏忠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