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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刘某、刘某与被告张甲、嘉兴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与张甲、嘉兴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嘉善民初字第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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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张甲。被告:嘉兴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司,住所地嘉善

县经济开发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万某某。被告:嘉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经济开发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人民大道××号。原告刘某与被告张甲、嘉兴远方物流有限公司运输×× 司、嘉兴××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要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等项。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未就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提出具体赔偿数额,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一民

书记员:俞洁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