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运新,男,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五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石坨子村。被告:乐亭县王滩镇聂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善权,任主任。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运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学军审判员::刘振东人民陪审员::商向光
书记员::韩小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