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敏,董事长。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鸿飞
书记员:姜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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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敏,董事长。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鸿飞
书记员:姜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