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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新民初字第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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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敏,董事长。被告: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伟匡,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济南科林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鸿飞

书记员:姜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