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申请人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周至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职工。
扣留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收入总计5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何有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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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申请人单位职工。被执行人;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周至县地方道路管理站职工。
扣留被执行人陈某某在西安市通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个人收入总计5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何有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