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长亭。被执行人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圣城分公司。负责人李志伟,经理。被执行人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杰,经理。
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元武执行员李建军执行员王祥文
书记员:刘海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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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长亭。被执行人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圣城分公司。负责人李志伟,经理。被执行人昌乐小城故事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杰,经理。
终结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潍知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杨元武执行员李建军执行员王祥文
书记员:刘海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