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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1

浙江××力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九洲国色环××料××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绍虞东商初字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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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1年文书一审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东××街

道××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宁波市九洲国色环××料××司,州区××俞家村。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九洲国色环××料××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87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力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市九洲国色环××料××司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亚君

书记员:朱利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