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娄某某。
原告陈甲为与被告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纷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9年1月2日晚,被告娄某某驾驶制动失效的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临石线72km+370m处时,与同向步行经过该路段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并行开颅术,2009年1月9日,因病情严重,遵医嘱转至台州医院治疗,2009年3月15日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门诊随访。期间因病情反复,曾多次往台州医院复查并住院治疗9天,尚需后续治疗,日常生活不能自理。2009年8月31日,经台州求是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颅脑外伤性精神障碍构成五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需三级护理依赖。2009年1月14日,仙居县交警大队作出仙交认字(2009)b00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1589.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10元,护理费142560元,营养费1000元,住宿费2160元,交通费2268元,残疾赔偿金83322元,鉴定费23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后续治疗费30000元,合计人民币357007.49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0元,还应赔偿337007.49元。庭审中,原告要求对护理等级评定前的护理费按每天60元计算,护理等级评定后的护理费按每天30元计算。
被告娄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日,被告娄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临石××××向西行驶,19时30分许,行驶至临石线72km +370m处,在直行过程中与同向经过该路段的行人原告陈甲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陈甲受伤。交警处理情况:仙居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仙公交认字(2009)第b00008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医疗情况:原告陈甲于2009年1月2日至1月19日,住仙居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17天;2009年1月19日至3月15日,住浙江台州医院治疗55天;2009年8月28日至9月6日,住浙江台州医院治疗9天。住院期间需一人护理。原告共花费医疗费81392.29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娄某某已支付给原告20000元。伤残及护理鉴定情况:2009年8月31日,台州学院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1、原告陈甲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1处五级、1处十级;2、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符合三级护理等级。事故产生的其它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1215元(81天×15元/天),营养费酌情确定1000元,护理费9246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81天×60元/天计4860元;自2009年8月31日护理等级确定后的护理费先予赔偿8年,按每天30元计算计87600元,期满后可再行主张护理费),交通费酌情确定800元,住宿费2160元,残疾赔偿金83322元(9258元/年×15年×62%计86099 .40元,按原告请求赔偿额83322元确定),鉴定费23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1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医疗证明书、鉴定书及鉴定费发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原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过错方应根据事故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案事故责任的认定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娄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747.29元,由被告娄某某赔偿。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可在治疗之后,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娄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甲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4747.29元(含已支付的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陈甲负担400元,被告娄某某负担16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90×××35,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
审判长:王泽人民陪审员:李宝弟人民陪审员:应舜朝
代理书记员:徐微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