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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军与时贤亮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0)新执裁字第4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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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贤亮,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初民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月17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时贤亮在银行大的存款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和平

书记员:陶朝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