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时贤亮,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新初民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1月17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时贤亮在银行大的存款8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韩和平
书记员:陶朝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