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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刘保玉与王拉弟、李四牛执行裁定书

(2010)榆执二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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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保玉,男,1933年9月出生,汉族,晋中开发区使赵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拉弟,女,汉族,1953年生,晋中开发区鸣李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李四牛,男,汉族,1950年2月12日生,晋中开发区鸣李村村民,住。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李亚斌

书记员:张宏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