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俊德,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吉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分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原北路。负责人郭殿云,该分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卫国
书记员:李小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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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俊德,男,1971年11月生,汉族,住晋中市榆次区。被执行人包头市吉安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原平分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原北路。负责人郭殿云,该分公司经理。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相应存款,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卫国
书记员:李小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