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
适园路728号。代表人:朱荣华,该支行行长。被告:湖州市南浔庆华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南浔建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徐百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州梅花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东迁。法定代表人:林水法,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百庆(曾用名徐柏庆),1945年3月24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镇英雄村瑶田80-1号。被告:林水法,男,汉族,1946年9月24日出生,住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东上林村东上林村1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诉被告湖州市南浔庆华装饰板材有限公司、被告湖州梅花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徐百庆、被告林水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州市商业银行南浔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钢
书记员:倪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