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与金甲、金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台临商初字第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

住所地:临海市××号。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金甲。被告:金乙。被告:金丙。被告:临海××××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街道××村××岙。法定代表人:金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 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为与被告金甲、金乙、金丙、临海× ×××酿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维森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甲、金乙、金丙、临海×× ××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邮政××银行起诉称:2009年1月20日,原告与第一、二、三被告签订了1份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某告借款10万元,年利率为15.66%,借款期限自2009年1月20日至2010年1月20日,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日为每月20日,逾期还款视为违约,原告有权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并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三被告自愿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第四被告向某告出具了担保函,为第一被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同上。此后,原告于同日向第一被告发放了贷款,第一被告也已陆续归还了前8期的贷款本息。但自2009年9月21日开始至今,第一被告未再归还借款本息,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也未承担起保证责任。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实现上述债权,于2009年12月23日聘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了律师费2000元。原告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原告与第一、二、三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5076.24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5076.24元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66%计息,从2009年10月21日起加50%的罚息,现算至起诉日为1902.46元),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2000元;判令第二、第三、第四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金甲于2010年1月4日归还了借款本金1万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5076.24元,并支付借款本金35076.24元自2009年9月21日起至2010年1月4日止的利息,和借款本金25076.24元自2010日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66%计息,从2009年10月21日起加50%的罚息,现算至起诉日为1902.46元),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2000元。原告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1、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邮政××银行小额信贷分期还款计划表各1份,拟证明被告金甲向某告借款10万元及该借款由被告金乙、金丙提供担保的事实。2、担保函1份,拟证明临海××××酿造有限公司为被告金甲向某告借款10万元提供担保的事实。3、中国邮政××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1份,拟证明中国邮政××银行向被告金甲发放贷款10万元的事实。4、临海××××酿造有限公司章程1份,拟证明金甲、金丙系临海××××酿造有限公司股东的事实。5、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及台州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各1份,拟证明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事实被告金甲、金乙、金丙、临海××××酿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和举证。本院已向被告金甲、金乙、金丙、临海××××酿造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四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邮政××银行出示

的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

住所地:临海市××号。代表人:罗某某。委托代理人:潘某某。被告:金甲。被告:金乙。被告:金丙。被告:临海××××酿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 ×街道××村××岙。法定代表人:金甲。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责任公司浙江省××支行( 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为与被告金甲、金乙、金丙、临海× ×××酿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5

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维森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