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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惠娟、曾子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武商初字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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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义县城武阳中

路37号。法定代表人:裘豪。委托代理人:李华,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被告:陈惠娟,女,330723197609163266,住武义县熟溪街道佐溪村王竹园。被告:曾子根,330723195704081518,街道佐溪村王竹园。本院在审理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惠娟,曾子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决定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陈胜

书记员:吕洪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