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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刘文儒、施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6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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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

镇城关玉兴西路2号。负责人郏声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儒,港镇城关西山村。被告施美玲,港镇城关石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刘文儒、施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9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

审判员:黄才水

代理书记员:洪金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