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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潘贤妙、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玉商初字第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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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

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贤妙,职工,环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332627700902175) 被告苏燕,农民,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潘贤妙、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叶宝英

代理书记员: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