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住所地玉环县
玉城街道广陵路107号。法定代表人李震宇,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范永俊,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贤妙,职工,环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332627700902175) 被告苏燕,农民,县玉城街道双龙村双龙路。(身份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与被告潘贤妙、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1元,减半收取1035.5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判员:叶宝英
代理书记员:叶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