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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贺士春、陈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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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住所地台州

市椒江区葭芷街道镇西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 8。法定代表人:邱琼灵,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管海华,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职员。被告:贺士春,椒江区葭芷街道上洋村,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5101131617。被告:陈春生,椒江区葭芷街道乌石村67号,公民身份号码:×× 1633。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与被告贺士春、陈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误对本案被告重复提起诉讼,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台州椒江农村合作银行葭芷支行负担。

审判长:杜鹃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朱正飞

代书记员:叶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