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住所地台州市
椒江区解放南路281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波,行长。委托代理人:付宏文,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小俊,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洪用严,男,1975年5月9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98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01197505092916。被告:王青春,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98号。身份身份号码332601197810212929。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诉被告洪用严、王青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被告洪用严已支付全部欠款,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正当行使诉权行为,本案无涉及其他违法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黄乐程
书记员:郑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