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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江周、郭志强等与衡水市桃城区京华铁瓦厂、户(扈)杰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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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江周。原告郭志强。原告彭少青。原告赵志浩。原告彭少海。原告陈哲。原告王高阳。原告尹喜瑞。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京华铁瓦厂。法定代表人多海水。被告户(扈)杰民,系河北省衡水市京华铁瓦厂负责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衡水市桃城区京华铁瓦厂、户(扈)杰民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宋文禹

书记员:刘月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