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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静与吴从涛、刘海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菏牡民初字第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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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静(又名刘永静),农民。被告:吴从涛,农民。被告:刘海霞,农民。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静负担。

审判员:郭军

书记员:吴建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