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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0

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09)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06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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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二审程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泓××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泓××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万阳审判员:蔡雪燕代理审判员:丁婷

书记员:邓亚玲(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