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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崔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余刑初字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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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过失致人死亡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因本案于2009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时,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家属已经得到经济赔偿,本院酌情对被告人崔某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钟高峰

书记员:何瓶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