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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冯宗说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2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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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冯宗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作出了(2007)宁刑初字第6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宗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该犯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甬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7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冯宗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宗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5月获得单项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冯宗说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冯宗说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2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项红审判员:张彦强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