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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沈彭飞犯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0)浙甬刑执字第2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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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沈彭飞,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大专文化,家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中山路2号楼302室,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12日作出了(2004)甬镇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彭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该犯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10月9日以(2004)甬刑终字第32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以(2006)甬刑执字第256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又于2008年1月23日以(2008)甬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6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彭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彭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评为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8年评为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09年评为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0年获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沈彭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彭飞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施丽君审判员:董俊慧审判员:陈作岚

代书记员:陈维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