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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吴晓宝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09)浙甬刑执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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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贪污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吴晓宝。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9日作出了(2007)象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晓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象山县看守所2009年1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晓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晓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晓宝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晓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0年6月2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伟审判员:项红审判员:陆慧慧

代书记员:何锦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