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为杰,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委托代理人:张丹枫,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148号。负责人:李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培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付为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为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付为杰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曹慧敏审判员:张岱松代理审判员:顾磊
书记员:王淑萍(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