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汝怀。被告:宁波市北仑明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智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汝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汝怀负担。
审判员:陈广秀
代书记员:江南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王汝怀。被告:宁波市北仑明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智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汝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汝怀负担。
审判员:陈广秀
代书记员:江南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