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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汝怀与宁波市北仑明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仑港商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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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汝怀。被告:宁波市北仑明伊光学仪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梅智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文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汝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汝怀负担。

审判员:陈广秀

代书记员:江南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