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童成金,总经理。被告:峨眉山市峨眉绣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梅云
书记员:周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