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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峨眉山市峨眉绣刺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川1181民初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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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峨眉山钰诚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童成金,总经理。被告:峨眉山市峨眉绣刺绣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刘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刚,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梅云

书记员:周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