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许明裕、许明裕与被告章国浅、刘纪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与章国浅、刘纪付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苍商初字第25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许明裕,身份证

号码330327196912054395,住平阳县昆阳镇平瑞公路88号。委托代理人:温丽坚,系许明裕妻子,住址同上。被告:章国浅,身份证号码330327198011187739,户籍所在地苍南县藻溪镇康乐路77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444号二楼。被告:刘纪付,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7197401280053,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灵溪镇埭头村86号,现住苍南县灵溪镇东仓小区1-28幢1单元501室。原告许明裕与被告章国浅、刘纪付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裕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明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明裕负担。

审判员:刘崇岭

书记员:林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