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邵某甲、邵某乙与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杭建民初字第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邵某甲。原告邵某乙。法定代理人邵某甲。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蒋某。

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邵某甲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经邵某乙申请,本院准予其以原告身份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审判员韩雨清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甲及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诉称:2008年1月18日,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蒋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号营业房一间(登记地址为建德市××街道××路××号,面积26.01平方米)归两原告所有。因该房屋登记在被告蒋某名下,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后,两原告要求被告蒋某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到两原告名下,但被告蒋某未予配合。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蒋某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号营业房一间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到两原告名下。两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蒋某离婚时双方约定:位于建德市××街道× ×路××号营业用房一间归男方和女儿所有。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房屋现权属登记人仍为被告蒋某。上述证据,庭审中均与原件核对一致。

被告蒋某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蒋某某离婚时,确实约定争议的房屋给原告邵某甲和女儿邵某乙所有,两个人各50%份额。但离婚后原告邵某甲催被告蒋某把房某过户到他个人名下,根本没有说要过户到女儿名下。协议时还约定,女儿邵某乙随原告邵某甲生活,邵某甲外出两年,期间女儿由被告蒋某代为抚养,原告邵某甲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并承担教育费及其他费用的70%。但原告邵某甲未按时足额支付女儿生活费及其他费用。所以被告蒋某不同意将房屋过户,除非原告邵某甲将所欠的费用全部支付给被告蒋某。被告蒋某在第二次庭审中辩称,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房某与实际房产不符,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地址为建德市××街道××路××号营业房,《离婚协议书》上注明的房屋地址为新安江街道政法路31号营业房一间,两套房某的证号不符,所以不是同一套房某。针对被告蒋某在第二次庭审中的抗辩意见,原告邵某甲表示其与被告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购买过一间营业用房,因地名的变更所以出现两个地址,实际为同一间房屋。被告蒋某对其与原告邵某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仅购买过一间营业用房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蒋某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两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原件核对一致,符合证据形式要件,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8年1月18日,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蒋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号营业房一间(登记地址为建德市××街道××路××号,面积26.01平方米)归两原告所有。后因故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蒋某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将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号营业房一间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到两原告名下。被告蒋某以原告邵某甲未足额支付女儿邵某乙抚养费为由,拒绝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甲与被告蒋某在离婚时,约定将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号营业房一间(登记地址为建德市××街道××路××号,面积26.01平方米)归邵某甲与邵某乙所有,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房屋原登记所有人应及时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被告蒋某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缺乏法律依据。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蒋某所提女儿抚养费问题,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能成为其拒绝协助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理由,若有纠纷,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邵某甲、邵某乙将位于建德市××街道××路××号房屋一间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到原告邵某甲、邵某乙名下。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原告邵某甲预交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被告蒋某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户名(建德市人民法院 ),帐号07×××38,开户行(农业银行建德市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4409008802968,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

审判员:韩雨清

书记员: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