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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罗某与吴某管辖裁定书

(2010)甬北庄民初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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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被告:吴某。委托代理人:吴乙、沙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位于海曙区,故应由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受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吴某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房屋位于海曙区,故应由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诉争的房屋在海曙区,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属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吴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妮娜

代书记员:邵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