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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2010)嘉善刑初字第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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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因本案于201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司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金哲玺

书记员:杨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