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1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徐某甲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财物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金雅林
书记员:高春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