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明。委托代理人:舒辰。委托代理人:陈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合为针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莲。委托代理人:唐建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由上诉人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如源代理审判员:王健芳代理审判员:董国庆
书记员:胡劭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