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华。委托代理人:沈克、欧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森洁。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叶元华。原审被告: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华。委托代理人:沈克、欧彬。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上诉人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青代理审判员:郭剑霞代理审判员:裘剑锋
书记员: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