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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08

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浙民四终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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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二审程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华。委托代理人:沈克、欧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森洁。委托代理人:王善良、叶元华。原审被告:港捷(中国)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华。委托代理人:沈克、欧彬。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由上诉人港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苗青代理审判员:郭剑霞代理审判员:裘剑锋

书记员:章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