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伟伟,陕西省西安市联通分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西安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绕城高速纺织城收费站收费员。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因原已预交175元,故本院退付原告87.5元。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书记员:千鹏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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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伟伟,陕西省西安市联通分公司员工。被告**,陕西省西安交通建设集团公司绕城高速纺织城收费站收费员。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伟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本院减半收取87.5元。因原已预交175元,故本院退付原告87.5元。
代理审判员:何晓丽
书记员:千鹏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