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某。被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董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郑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董江案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案件款1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学新代理审判员:胡继栋代理审判员:李全
书记员:李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