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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林某某与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婺汤商初字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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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林某某。被告:胡某某。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条上明确表明债权人系林少君,与本案原告林某某身份不符,原告也未提供林少君与林某某系同一人的证据,且其也未提供被告林雪华的身份情况的证据,故本案当事人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敬

代书记员: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