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被告:胡某某。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0日诉至本院,本院已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条上明确表明债权人系林少君,与本案原告林某某身份不符,原告也未提供林少君与林某某系同一人的证据,且其也未提供被告林雪华的身份情况的证据,故本案当事人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敬
代书记员:胡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