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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胡媛仙与全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丽遂商初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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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媛仙,农民,

昌县北界镇北界村新街72-3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赖晓法,遂昌县妙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全鸿铭,成年,农民,安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媛仙诉被告全鸿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媛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媛仙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0元,由原告胡媛仙负担。

审判员:吴忆玲

书记员:周香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