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伦江。委托代理人:林加恩。被告:陈余春。委托代理人:虞爱萍。被告:李云巧。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伦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5元,减半2952收取,由原告钱伦江负担。
审判长:胡爱华人民陪审员:王雪梅人民陪审员:林爱华
书记员:黄鸥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