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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钱伦江与陈余春、李云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瑞商初字第18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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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伦江。委托代理人:林加恩。被告:陈余春。委托代理人:虞爱萍。被告:李云巧。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钱伦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05元,减半2952收取,由原告钱伦江负担。

审判长:胡爱华人民陪审员:王雪梅人民陪审员:林爱华

书记员:黄鸥翔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