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某。被告:冯某。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原、被告均不在本辖区,故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冯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海祥
书记员: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