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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张纪育与孙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4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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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男,193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石一敏

书记员:马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