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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郑某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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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某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某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春江丽景11幢301室房地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某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春江丽景11幢3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文源

代书记员:徐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