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周某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春江丽景11幢301室房地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某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长河镇宁丰村春江丽景11幢301室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文源
代书记员:徐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