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余某某。被告:娄某某。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娄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
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民力独任审判,2010年2月6日转为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娄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到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俞某某起诉称:被告娄某某于2002年7月23日向原告的丈夫夏某某借款4200元,并向夏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原告丈夫去世多年,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去催讨借款,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200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娄某某向原告之夫夏某某借款4200元的事实。2、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俞某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夏某某已死亡的事实。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一份,拟证明共同继承人夏某放弃继承由俞某某一人继承的事实。
被告娄某某未做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娄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能与其陈述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拟证事实,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俞某某与夏某某系夫妻关系,并生育一子夏某。被告娄某某于2002年7月23日向原告的丈夫夏某某借款4200元,并向夏某某出具借条一张。2007年3月29日夏某某去世。2009年8月1日夏某放弃了对其父该4200元的债权的继承权。原告丈夫去世多年,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去催讨借款,均未果,故诉至本院。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娄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
年12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